为了进一步规范上级文件在学校内部的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至我校的上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发至我校的上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阅读传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三、发至我校的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阅读,由机要员呈送领导办公室,领导阅后在收文签上签字并于当日收回。 四、发至我校的县团级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阅读。校级党员领导干部阅读由机要员呈送领导办公室,领导阅后在收文签上签字并于当日收回。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到机要室阅文室阅读,并在收文签上签字。 五、离退休领导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有关文件,机要员要于每星期一上午呈送老干部处阅文室,请有关离退休领导干部阅文并于当日收回。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上级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之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 七、发至我校的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以及绝密文件,实行专柜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八、严禁复制绝密级上级文件,从严控制复制机密、秘密级上级文件,确有需要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手续,方可复制,复制的上级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九、文件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有关要求核对清单,认真进行核对、登记、签字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加盖党委印章后,退回省委办公厅。 十、发至我校的密码电报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回省委机要局。 十一、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二人以上保密工作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十二、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留存标有密级的上级文件;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上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