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更好更便捷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范围
第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学校党委书记公务私章(方形章、签名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群部门新印章的刻制、启用以及废旧印章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印章的制发和启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印章根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的相关批文制发和启用;学校党群机构、各院系级党组织印章依据校党委有关组织机构调整决定制发和启用。
第四条 学校各党群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印章损毁或遗失时,要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补刻印章。
第五条 新成立的党群机构或院系级党组织印章启用时,由党委办公室发出启用通知;补刻的印章启用时,不发启用通知,旧章在新章启用时作废,须交党委办公室机要科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凡以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文件,须履行会稿、核稿、签发、编号、文印等行文程序方可用印。
第七条 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上报的材料需要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须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文件,方可用印。
第八条 处级干部因公出国需要事先报出国人员主管校领导同意及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同意,经校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办理党员《入党志愿书》审批手续需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用印。
第十条 凡是办理各种荣誉证书、毕业生申报国家公务员政审表、教职工或学生办理边境证等需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须持教职工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文件,必要时须经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介绍信,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凡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党办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加盖党委办公室印章。
第十三条 凡以党委书记名义发函件、信件需加盖书记公务私章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方可办理。
四、印章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党委书记公务私章由党委办公室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严守纪律,严格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使用时,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加盖印章要规范。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印章应应骑年盖月,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不能歪斜或颠倒。印章应及时清洗和保养,确保盖印清晰。
第十七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数量、用印单位、审批人、经办人等。用印中涉及的名单、名册、合同书、协议书、报表等要留底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年终要立卷归档。介绍信要留存根。
第十八条 用印单位或个人审批手续齐全,监印人员可直接用印;重大事项须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用印。无法用印时监印人员应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学校各党群部门、二级党组织要严格用印程序,严谨规范做好各自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等;
2.材料中有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内容不清楚明确或需核实的;
5.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党群部门、二级党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须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有关党务公章使用流程
附件2: 学校有关党务公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3:学校有关党务公章制发启用流程
附件4:学校有关党务公章刻制申请表
附件1
学校党委印章、党委书记公务私章
及党委办公室印章的使用流程
填写《用章申请表》——用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特殊情况需用章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党委书记签字——党委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登记、用印
附件2
有关公章使用审批表
存档编号:
用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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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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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名称 |
□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党委书记签名章 □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
用章事由 |
经办人(签字): |
用章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如需用印的材料已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此处无需再签字) 签字: |
党办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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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办分管 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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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党务印章制发启用流程
附件4
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党务印章刻制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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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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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印章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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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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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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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主任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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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模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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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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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适用于新成立部门印章刻制及原有部门印章更换;
2.新成立部门刻制印章,需提交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有部门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交党委办公室暂存。